梁志刚

联系我们

姓名:梁志刚
手机:13608040805
邮箱:942296211@qq.com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赔偿>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16/5/13 17:12:31

  你问我答——“工伤交通事故”篇

  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构成工伤吗?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又特别规定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并非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构成工伤。

  2.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当事人自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事人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提起工伤认定,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提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6.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与工伤保险的赔偿义务如何分配?

  答:交通事故造成工伤,首先由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义务人补足。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