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梁志刚
手机:13608040805
邮箱:942296211@qq.com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交通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16/3/26 17:11:14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人员尚未到达现场之前,必须互相主动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姓名、单位,以防有人为逃避责任乘乱溜走,给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带来麻烦。然后,设法保护现场。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某种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即与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
保护现场是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客观准确材料的前提,也为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创造有利条件。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后演变过程的空间场所,也是事故痕迹、物证的空间场所。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都会遗留大量的痕迹和物证,如:路面会有车辆的制动印痕、撞搓印痕、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以及行人鞋底搓痕等。这是车辆行驶状态、行驶位置的证据。玻璃、漆片等散落物是接触方位的证据。车身浮尘的擦蹭痕,是接触部位的证据。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种种原因会受到破坏、变动,如不好好保护,将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当事人要很好地保护现场。
本文源出自:http://www.doplaw.com/feed/c/201110/465.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所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