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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汽车被追尾可以跟对方索赔误工费吗?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22/3/18 11:28:19
在现实生活中,路面上的交通事故经常可以看到,特别是追尾小刮擦都会给大家带来一些不便和损失,那么,汽车被追尾可以跟对方索赔误工费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汽车被追尾对方全责有误工费吗
1、一般情况下汽车追尾如果仅仅是涉及到汽车损害,可以要求修车费用,原则上对方只会支付修车本身的费用,不会支付其他的附加费用。
如果对人身造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由全责方负责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人伤误工费标准
1.交通事故人伤误工费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为个案中,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是不同的。但是误工费的计算公式是通用的,误工费=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19年10月,薛某驾车行驶至江阴市某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王某汽车,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事发时薛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不存在免赔情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某申请,江阴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21年1月,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某的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经查,王某系韩国某公司派驻在中国的高级工程师,与韩国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每月工资高达4500美元。事故发生后,韩国某公司于2020年4月足额发放了王某2019年10月份的工资,合同期内的2019年11月份、12月份以及2020年1月份的工资均未发放。因此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为4500美元/月。
裁 判 结 果
一、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24887.45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5212.4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67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已将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法 官 说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汽车追尾如果仅仅是涉及到汽车损害,可以要求修车费用,原则上对方只会支付修车本身的费用,不会支付其他的附加费用。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