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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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死亡有什么赔偿标准?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21/12/17 11:25:43

  每年都有许多人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死亡后,其家属也会要求肇事者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双方在赔偿等问题上产生争议。死者家属需要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赔偿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死亡有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相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案例:

  2007年11月9日,陕西某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李委托,为其丈夫被告人陈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指定张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李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被告人陈的妻子李处得知,被告人陈是受雇为某陕北老板担任司机工作,驾驶货车为老板拉货。2007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驾车行至陕西泾阳县境时发生交通肇事,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农用车的司机不幸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被告人陈被关押在泾阳县看守所,案子已经移送至法院。该案一案一犯。委托人李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代理。委托人李还告知,该肇事车辆的老板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已经躲了起来拒不到案。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驾驶陕k号货车,从甘肃正宁返回西安途中,行至泾阳县泾永路声威包装厂段。由于会车占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锅厂村黄驾驶的陕D号农用车相撞,致黄及乘车人李受伤,黄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经过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庭的刑事审判中,以被告人陈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陈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上述就是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情况,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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