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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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

车祸造成刑事犯罪的,得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吗?


来源:新都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xdjtsglaw.com/ 时间:2022/1/11 11:47:49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先要定责。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对方能否免除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车祸得到对方谅解可不可以免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车祸造成刑事犯罪的,得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刑事处罚,如果不免除刑事处罚的,但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案例:

  2012年8月19日,湘潭县云湖桥镇移山村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一人重伤、3车及一所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2月3日,我们从湘潭县法院获悉,被告人章海因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发当天,章海驾驶装有70吨沙子的自卸货车,从湘江四大桥往韶山方向行驶。行至湘潭县云湖桥镇移山村四新组地段时,章海发现前方二三十米远靠左侧路口停有一台摩托车。当时,陈深骑着这辆摩托车,后面坐着他的母亲李湘云和女儿陈覃。

  就在此时,险情出现了。由于没有及时预料到摩托车已启动,章海驾驶货车继续前行,直到货车与摩托车相距仅10米左右时才引起警觉。此时,章海紧急刹车并往右打方向盘避让,终因事发突然且过度超载以致避险不及,货车一头撞倒陈深的摩托车。由于强大的惯性,货车又撞翻一辆停靠在马路外侧的摩托车,撞上一处房屋的屋檐,导致正在路边菜园干活的王武死亡。

  事故造成李湘云、陈覃2人当场死亡,王武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深受重伤,3车及一处房屋损坏。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余被害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海主动投案,并向3名死者家属支付了安葬费用,与被害人就有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车祸造成刑事犯罪的,得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刑事处罚,如果不免除刑事处罚的,但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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